2022年10月25日 星期二

關於尊法/敬法/八敬法以及女性出家眾與佛教的組成

在 佛陀的姨母大愛道/瞿曇彌率釋迦族的女眾一同出家之前,初期佛教是只有比丘僧團而沒有比丘尼(僧團)的。因此,我認為在現存各部派律典中所謂的八敬法當中的部分條文(主要是指敬法/尊法的部分),應該是是源自於 佛陀為了成立新的比丘尼僧團,為了讓僧眾的組成有顯著變化的時候仍然能夠妥善的運作而頒布的僧伽規制。 . 由於這些敬法原來只是「僧伽規制」而不是「毘奈耶(律)」,所以不適用所謂的「隨犯(法與律)隨制(戒)」的原則。白話說就是:並不是比丘尼眾一開始就犯了什麼錯而讓 佛陀制定專門針對比丘尼僧團的「毘奈耶(律)」,而是 佛陀為了因應新的僧眾組成變化而提出新的僧伽規制,個人管見以為這並不是什麼不可思議或是歧視女性出家人的做法。 . 所以日前我才說:釋昭慧法師主張要完全廢除八敬法,我只希望同意這主張的僧俗二眾學佛者不要為了去除佛教的糟粕,而連同不應該去除的部分尤其是可能為佛說的部分也給去除了。 . 至於「式叉摩那(學法女)學滿二年的學法戒,先在比丘尼僧中受完具足戒,當日還要到比丘僧處,再受具足戒」這條敬法真的是 佛陀所制定的嗎?個人目前持保留態度,乃至於傾向否定——也就是認為這條可能並非佛所制定。 . 原始的僧團與佛教信仰者的組成發展過程,應是先有 佛陀的成等正覺(尚無僧團)、向五比丘說法(開始有僧團並完全為男性出家眾)、第六位比丘智度耶舍的父母皈依才開始有了優婆塞與優婆夷(男女在家眾)、待大愛道/瞿曇彌率釋迦族的女眾一同出家之後才開始有了比丘尼僧團(第四眾)。 . 在剛開始有這「四眾」佛弟子之後,馬上就有或是同時就有了式叉摩那(學法女)眾嗎?我個人是很懷疑的。 . 時至今日,仍有以「四眾」來稱呼佛教信眾(包括出家及在家)的稱呼。雖然現代有人把「四眾」解釋為包括男性出家眾(比丘與沙彌)、女性出家眾(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以及優婆塞(男性在家眾)與優婆夷(女性在家眾),但是我相信原始的佛教組成很可能曾經是有一段時間沒有沙彌、式叉摩那以及沙彌尼的。也就是說,用來稱呼佛教徒組成四眾的原始定義就是「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這四眾。 . 當然,後面的佛教徒組成已經不只這原來的四眾而增加了沙彌、式叉摩那以及沙彌尼(也因此才有七眾的稱呼出現),然而以「四眾」來稱呼「佛弟子/佛教徒全體」的這個名稱仍未被人忘記,所以才會出現這種組成成員(七種)與傳統稱謂(四眾)搭不起來的狀況。 . 說的更極端點,即使在還沒有沙彌、式叉摩那以及沙彌尼甚至還沒有優婆塞、優婆夷乃至於比丘尼眾出現的時候,難道初期的佛教僧團——全部只以男性出家者所組成的僧眾——就稱不上是初期的「僧團/佛教徒」全體嗎?我想應該不是這樣的。 . 也就是說,由佛教的成立發展歷史來看,比丘僧團其實就是聲聞/佛弟子/佛教徒的主要代表。在這種情況下,扣除掉釋昭慧法師所明確反對的歧視女性的八敬法條目,所剩下的敬法/尊法是否要完全廢除,個人認為並不無疑慮。 . 我認為禮敬比丘僧並不等於男性崇拜,就好像我禮敬 佛陀與比丘並不是男性崇拜,禮敬比丘尼並不是女性崇拜,而是尊重尊敬 佛陀及其等正覺,以及其所代表的聲聞眾,其所代表的傳承佛教經律者的體現者。 . 當然在已經過了兩千多年的現代,這些「僧伽規制」若出家眾要修改或甚至是廢除都不是不可行或是不可能的(畢竟小小戒都可捨,僧伽規制並不會絕對不能調整修改),只是這仍有賴未來世界各地依經依律的出家眾的努力。 . —————————— . 附帶一提,既然式叉摩那(學法女)要「學滿二年的學法戒,先在比丘尼僧中受完具足戒,當日還要到比丘僧處,再受具足戒」才算受到完整具足戒的比丘尼,那為何有部派律典記載著 佛陀對著在家女眾說「善來比丘尼」然後該女就出家得具足戒的紀錄呢? . 一方面我認為這文本紀錄並不能作為在大愛道/瞿曇彌之前就有比丘尼僧團的紀錄,因為紀錄大愛道/瞿曇彌所率的為釋迦族女眾為最初的比丘尼僧團的紀錄是跨部派相當一致的,少部分「善來比丘尼」的紀錄無論在文本的數量與質量上都不能與之相比;另外就是,這些「善來比丘尼」的紀錄也可以作為式叉摩那(學法女)團眾是佛世較晚期才成立的佐證——畢竟得到 佛陀說「善來比丘尼」應允而得具足戒出家的比丘尼就不用再經過式叉摩那(學法女)的兩年學法過程了,若是僧團的發展史曾有一段先只有比丘尼僧團而還沒有沙彌尼甚至式叉摩那的時期的話,正好可以合理解釋為何會有「善來比丘尼」的律藏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