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不是在家者性行為的方式與對象為同性於否,重點在於上述的三個犯戒與否的判斷準則。
出家者則沒有所謂的「正淫」這件事情,在家者在持八關齋戒的時候也沒有所謂的「正淫」這件事情。
以下資料出自<南傳佛教在家居士須知>第78頁
『在此,對諸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有二十種女人,即母護女等十種女人:母護女、父護女、父母護女、兄弟護女、姊妹護女、親戚護女、宗族護女、法〔同宗教者〕護女、有(夫主)護女和有罰女;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財買婦、欲(愛)住婦、財住婦、衣住婦、水缽〔盆〕婦、除(去頭上荷物墊)環婦、婢且婦、作務婦、俘虜婦和暫時婦。在諸女人當中,有護女和有罰女二(種女),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這十二種女人名為(除了夫主以外)其他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agamanīyaṭṭhāna)不應行處;不應行訪的對象;構成邪淫的對象〕。 』
『在此,對諸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有二十種女人,即母護女等十種女人:母護女、父護女、父母護女、兄弟護女、姊妹護女、親戚護女、宗族護女、法〔同宗教者〕護女、有(夫主)護女和有罰女;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財買婦、欲(愛)住婦、財住婦、衣住婦、水缽〔盆〕婦、除(去頭上荷物墊)環婦、婢且婦、作務婦、俘虜婦和暫時婦。在諸女人當中,有護女和有罰女二(種女),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這十二種女人名為(除了夫主以外)其他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agamanīyaṭṭhāna)不應行處;不應行訪的對象;構成邪淫的對象〕。 』
https://goo.gl/2Hha30
也就是說所謂「沒資格發生性關係的對象」,在戒律當中是有定義的。
「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大正藏》二二.一九一頁,五分律卷30)
雖說傾向較保守的第一次結集出來的《律》可能是造成日後十事爭論的其中一個面向的原因,但是當時 佛陀才剛入滅,大迦葉尊者聽到竟有比丘說「大家不要悲傷難過,如今佛陀入滅了,再也沒有人告訴我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這不是很好嗎?」這種話,因此才必須在其主持的結集上確立然後所有僧團共同的戒律條目與戒相內容,而且是不得任意變更的(可參考「小小戒可捨」),除非僧團同意(也就是說,佛陀還是尊重僧團因時因地制宜調整細微戒的持守方式的空間)。
佛滅之後當時的重點是經與律的結集,在家人的正淫/邪淫與否對僧團來說確實不是最重要的事情,但是這並不代表經與律當中完全沒有相關的內容(只是沒有放在修多羅/波羅提木叉的部分),引用轉貼如下:
北傳:雜阿含1044 南傳:相應部55相應7經
http://agama.buddhason.org/SA/SA1044.htm
「…『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云何侵人妻婦?』是故受持不他婬戒。』」
這邊很明顯的接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精神,但更重要的是不以貪瞋癡而去違犯根本五戒做出傷害/無益於自他的行為。
北傳:雜阿含1039經 南傳:增支部10集176經
http://agama.buddhason.org/SA/SA1039.htm
「行諸邪婬:若父母、兄弟、姊妹、夫主、親族、……乃至授花鬘者,如是等護,以力強干,不離邪婬。 」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12:
http://tripitaka.cbeta.org/T23n1442_012
「云何七種婦?一水授、二財娉、三王旗、四自樂、五衣食、六共活、七須臾。……云何十種私通,謂十人所護:父護、母護、兄弟護、姊妹護、大公護、大家護、親護、種護、族護、王法護。」
也就是說,以「對象」來說,只有對方的身份是已婚者、或是被監護者,或是出家者,則與其行淫則犯戒——而「同性戀」在這裡並不是在戒相定義上的「沒資格發生性關係的對象」。雖然傳統的戒律只有規定女性(因為較可能受到侵害的是女性),但不代表現代的僧團與在家眾不能夠因應現代的社會而去調整對於戒律的理解,也就是:「不論對方是男是女」,只要與已婚者或是被監護的人發生性行為/強迫,則犯戒;若不是,則無犯。
「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
佛教徒大家都說尊重佛法僧戒,但是若連基本的原則都要過度扭曲而未經和合僧團的同意下就妄自制定新戒律或是過度詮釋的話,個人並不建議。
最後,我必須要點出一個問題供大家思考:
藏傳佛教/密宗乃至於大乘菩薩道的三昧耶戒/菩薩戒,在其戒律的條目及其戒相的內容是否也有不容易面對「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這個初次結集以來就確立的制戒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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